2018-04-27 11:14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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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後製成食用油出售案,全案以詐欺取財罪起訴,2015年彰化地院一審判決,因罪證不足,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等涉案6人無罪,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合議庭今天上午11時宣判,合議庭撤銷原判決,認定魏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判處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署在2014年10月30日,以一般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販賣摻偽罪,起訴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峰、接任總經理兼代理董事長陳茂嘉、頂新屏東廠廠長曾啟明、頂新品保組組長蔡俊勇、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6人,檢方對魏具體求刑30年。
彰化地院審理後,全案在2015年11月27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沒有證明」頂新從大越南公司進口油品後精煉販售的食用油是有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且涉案人曾啟明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後販售,則非全案起訴範圍。
一審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頂新油品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都不足以認定頂新油品是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檢察官也未能舉證證明,頂新油品是來自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的豬脂等有礙健康原料,或是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的油品,因此全案判決涉案魏應充等6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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